就業服務法最新修正案



立法院11月9日三讀通過「就業服務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明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時,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。也就是說,對月薪不到4萬元的職缺,雇主不得要求「薪資面議」,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就業服務法修正案重點
規定罰則
月薪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,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處6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
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等為由,予以歧視違者處30萬元以上、150萬元以下罰鍰

立院也三讀修正該法第五條第一項,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「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」。

前項修正,主要是新增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,不得要求謀職者提供「星座、血型」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,以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,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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